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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V_酒后叫代驾也有风险,小心代驾的圈套

编辑 Zhen   阅读

上海,一男子因应酬喝了几杯酒,为了不酒驾,叫了一个代驾。代驾在到达目的地后,说自己倒不进去车,让该男子自己倒车。可谁知,这正是代驾的圈套。

男子周某是个小老板,为了公司发展,经常应酬不断。

事发当天,周某和客户谈一笔生意,应酬期间免不了喝了几杯酒。周某很守规矩,牢记喝酒不开车的教训,于是叫了一个代驾。

很快,代驾小伙如约而至,但是这次的代驾小伙没有穿制服,也没有工作牌。周某因为着急回家,也就没在意这些小问题。

代驾小伙很利索,很快就按照订单要求把车开到了周某家门口。可是,到了门口以后,代驾小伙表示自己不太会倒车,害怕把车刮蹭了,问周某能否自己倒一下车?小伙还劝说周某,这里是你家门口,交警不会来查的。

周某一听觉得也有道理,再说自己也想早点回家休息,就同意了代驾小伙的要求。

于是,小伙打开车子背箱,拿出自己的小电动车,看着周某倒车。

不料,这正是代驾小伙的圈套。小伙趁着周某倒车之际,先是给周某录了一段视频,然后把自己的电动车加速往周某的车身撞去,随后假装自己被撞,要求周某赔偿修车费和误工费等1万元。要是周某不给,就把周某酒后开车的视频发给警察。

周某不同意,明明是自己帮忙给代驾小伙倒车,而且代驾小伙故意把自己的车撞了,现在还索要赔偿,这不讹人吗?而且开口就是1万元,这可不是小数目啊。

但是周某看着小伙手里有自己酒后开车的视频,为了息事宁人,就给小伙转了4000元,想着尽快了事。

谁知,代驾小伙竟然不满意,少于1万元绝对不行。

周某忍无可忍了,想着大不了鱼死网破,主动选择了报警求助。民警来到现场以后,将二人带回派出所。

还好苍天有眼,民警到达现场以后,发现周某家邻居门口刚好有监控,调查监控录像,总算查清了代驾小伙的圈套。

代驾小伙为了挣钱,真的是不择手段,拿到了4000元还不甘心,非要10000元,孰不知,代驾小伙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代驾小伙假装自己不会倒车,让周某帮忙,趁周某倒车之际,故意录视频并拿电动车去撞车,其目的就是想用周某酒驾的行为为要挟,非法获取周某的财物,该小伙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无疑。

《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以敲诈勒索罪追诉。

本案中,代驾小伙向周某勒索1万元,但是周某只给了4000元,那么,此次敲诈勒索的涉案金额到底应该算多少呢?敲诈勒索的涉案金额不是看拿到了多少,而是看勒索多少,本案的涉案金额就是1万元。

其实不管1万元也好,4000元也罢,该小伙的行为都是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是量刑的区别罢了。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于代驾小伙敲诈勒索的4000元,公安机关也会予以追缴,对周某进行及时返还,看似拿到手了,不是自己的,终究是拿不住的。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刑事处罚并不会免除民事责任,对于小伙故意拿电动车撞周某车子的行为,还要根据周某车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这些需要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

最后,民警综合考虑,认定以周某不属于酒驾。对于代驾小伙,警方要求其退还周某的4000元,并赔偿周某车辆的损失,对代驾小伙作出了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决定。

也许是小伙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及时退赔周某的财物损失,民警考虑到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进行刑事立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但是小伙的行为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对于该敲诈勒索行为,虽然最后没得到一分钱,还赔偿了周某的损失,但小伙还是免不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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