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V_被人殴打住院,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某先生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案例:某先生酒后与同伴一起乘车。途中,同伴无故与他人发生争执,某先生从车内取出伸缩棍、辣椒水而发生斗殴。混乱中,某先生被殴打成轻伤,当即入院治疗。病愈出院后,因为构成对方两人轻微伤,还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范为真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两个轻微伤均系某先生所为。此外,同行人员主动挑起事端,未被追究责任,明显不公平。
在此格外提醒,遇事切莫逞强斗狠,尤其酒后,不要以为天不怕地不怕,横行霸道,胡作非为。要清楚的认识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判决:经一审、二审,某先生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