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V_李某徐某婚姻附条件彩礼纠纷案,二审改判返还人民币40万元
案例简介:
2016年5月委托人徐某(女方)与被告李某(男方)认识并恋爱,于同年6月同居共同生活。2017年1月徐某怀孕,同年2月李某父亲为消除徐某的顾虑留住孩子,先后向徐某分别转账43万、30万。当月,徐某支付16万元购买68万元房屋一套,贷款52万。贷款由徐某偿还。同年3月在男方老家举办婚礼。
2017年9月20日徐某生下一女,孩子出生前后的医疗费、生活费、教育费用都是徐某在支付。徐某在孩子出生后向李某表示过孩子要落户需要办理结婚证,李某对办理结婚证一事表示拒绝,2018年1月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此前,李某与徐某一直共同居住生活。
2019年6月李某及父亲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徐某返还彩礼73万元、偿还房屋贷款和生活费64500元,共计794500元。
一审判决:
由徐某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向李某返还60万,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徐某对判决不服向委托我所上诉,同时李某及父亲也提出上诉。
调节结果:
二审改判为:由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李某及其父亲返还人民币40万元。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一、李某的父亲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徐某是否应当返还购房所付的彩礼?
律师释法:
1 李某的父亲系本案的适格原告
在中国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大事是家庭中的重要事件,常由父母进行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婚约的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本案中,已经查明73万元系李某父亲转账给徐某,双方也认可李某并无支付能力,因此,李某的父亲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2 徐某应当返还李某父子相应的彩礼
首先,在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团队,将涉案房屋交易合同金额为127万元的证据提交给二审法院;
其次,将共同生活期间徐某为李某偿还信用卡约5万元、借款给李某75530元的证据提交二审法院;
最后,将徐某一直催促李某办理结婚登记的微信聊天等证据提交二审法院。
综上,结合本案实际及公平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审法院作出了改判判决。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还原了案件事实,对于共同生活中已经将部分款项直接支付给李某进行了举证,强调了在本案中徐某没有过错却在结果上承担着未婚生子的社会负面评价及养育女儿的全部责任,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二审将退还60万改判为退还40万,律师依法最大化为委托人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