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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V_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编辑 Fan   阅读

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开始施行,社会上普遍关注认缴注册资金年限不超过五年,但其实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厉害得多,其杀伤力、影响力更大,该法条必定导致现有公司架构发生重大影响,很多企业及老板可能因此被起诉、甚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法条就是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条包括三部分:

其一是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时,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长久以来,我们所有人的概念中,所谓有限公司,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原则上与股东无关,股东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只限于出资,完成了出资任务,就不再需要承担与公司有关的其他经济责任(行政及刑事责任当然不同)。这个新的法条,基本上完全否定了以前这种概念,独立企业法人再也不会那么容易独立,股东想跳脱出来也将更加困难。这并不是新的法律精神,在之前的最高院指导性判例及《九民会议纪要》都有相类似的意思,只是这一次直接上升为正式的法律,以后判决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当然,无论是《九民会议纪要》还是本法条,都将面临着司法实践的问题,即什么叫滥用、什么叫严重损害,到底法院会怎么认定、依据什么标准作出认定等等,将会变得非常困难,一定会产生各种不同类型的判决和争议。

其二是关于关联公司互负连带的规定。这部分的影响力也将非常大,很多老板为了避免债务受到牵连,都会将不同业务放在不同的公司,将资产与实际经营分开放在不同的公司。但是如果按照这一款规定,以前这种公司架构设置可能再也没有意义,未来只需要证明两公司股东相同(可能就是所谓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情况),就可能成功起诉要求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很多大型的上市公司或者国企,有可能都会面对上述类似的麻烦。对于这样的规定,在以往劳动仲裁案件已经有上类似的精神,就是所谓的工龄延续,只不过想不到法律将这种精神扩展到所有公司经营。

其三是关于一人有限公司。这款倒不是新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很容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大众对此基本上都已知道,只是现在公司法把这种精神进行正式化而已。

新公司法上述法条的修订,总让人感觉力度过大,虽然可以很有力的保护债权人,但也必将根本改变对公司的理解、可能会压抑投资欲望。投资做生意的风险已经够大,以后又不能通过有限公司的方式将风险压低,那么以后投资风险更大,更加没有吸引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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