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V_冒用他人驾驶证租用共享汽车发生事故,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8年11月15日8时45分,被告人钟某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证,使用其父钟某的驾驶证,并冒用钟某的名义,在某(长沙)汽车租赁公司注册会员。当日9时08分,该公司在注册人未提交身份证照片及客户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的情况下,未尽到尽职审核义务通过新客户的注册审核,后被告人钟某某多次扫码驾驶该公司的共享汽车行驶在长沙市区。
2018年11月17日20时10分左右,被告人钟某某结束工作后,载刘某从珠江花园小区沿长沙市开福区金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顺天黄金海岸大酒店前路段时,遇被害人栾某、栾某某在此路段靠中心线双黄线西侧机动车道同向步行。被告人钟某某在雨天夜间未减速行驶,导致其驾驶的车辆与二人相撞,致使被害人栾某被撞倒对向机动车道,恰遇罗勇驾驶湘AT***3出租车行驶至此,出租车左前轮碾压被害人栾某身体,造成栾某、栾某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福大队认定:被告人钟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栾某、栾某某负次要责任,罗勇不负责任。经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栾某车祸至重型颅脑外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8年11月26日,被害人栾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栾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