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V_出借银行卡,后果很严重,《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年,被告人任某在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将其邮政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各一张(户名均为任某)出售给陌生人,用于过账。被告人任某从中获利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任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