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V_车内人员妨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涉嫌犯罪
2019年5月2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在长沙市公交车时,因被司机胡某提醒让出“爱心专座”而与之发生口角。当日14时58分许,当该车行驶至长沙市雨花区环桔园立交桥环岛西北处时,被告人刘某为泄愤用脚踢正在驾驶公交车的被害人胡某的右手,导致被害人胡某将行驶中的公交车紧急制动,后被告人刘某跳窗逃离现场。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刘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法修改后,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处罚。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