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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V_考试想动“坏心思”?代替考试罪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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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21日15时许,“许菲菲”(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在逃)要求高某(系未成年人,已作不起诉)帮忙找人代替许某参加2021年湖南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约定人民币300元每天的报酬。同日16时许,高某联系被告人邓扬洲,被告人邓扬洲同意代替许某参加考试。同年10月22日17时许,“许菲菲”将许某的身份证邮寄给被告人邓扬洲,并先期支付人民币150元的报酬,同时指导被告人邓扬洲下载“潇湘成招”APP并打印许某的准考证、体温登记表。
  同年10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邓扬洲携带许某的身份证、准考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单等考试所需证件材料至长沙市南雅中学勖勤楼4楼359考场29号座位开始考试。被告人邓扬洲答完部分考试题目后,监考老师姚某开始收取考场考生的身份证并核实考生身份。姚某发现被告人邓扬洲的面貌与考生许某的身份证照片有差异,遂冲考场的监控摄像头示意。此时,被告人邓扬洲主动举手示意,向监考老师陈某报告承认自己代替许某参加考试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扬洲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邓扬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且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被告人邓扬洲因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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