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V_被误导购买限价房
纠纷:长沙市天心区某开发商,自称将一栋楼房以房抵债给承建商,因长沙房价管控政策调整,承建商员工名下不能拥有多套房屋,故委托开发商对外出售,但此时该楼房已被规划为限价房,开发商对外以8000多一平的价格宣传,实际合同上只按照5000多一平写明,多收的价款直接交与承建商,因此不能开具发票。时至今日,因无法开具发票引起了该楼房大部分业主维权。
调解:街道调解中心组织调解,我以某个业主名义列席,开发商态度坚决,只接受支付按业主多收部分数额的9%的补偿的条件,否则宁愿解约退房。依法维权是业主的权力,开发商因此解除合同应当要承担违约责任。我一贯主张谈判调解是一门互相妥协的一书,解决问题要把握核心,分清主次,业主要团结一心,哪些问题是不能协商的原则,哪些问题是可以做出一定让步。
依据:根据《长沙市定向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长沙的房地产政策,对于购买限价房的人员资格和购买程序都有严格的规定。一些房地产商通过各种途径,利用政策漏洞,误导购房者以正常市场价格购买限价房,从而酿成纠纷。
思考:我认为,能否开具发票不是核心问题,核心问题是能否办理房产证的问题。一般来说,没有履行相关手续无法办理房产证,像这样带有欺骗性质的购房是否能够办理,需要咨询相关部分了解相关政策。即使可以办理房产证,因为是限价房,5年内不得出售。这是对自身利害权衡的问题,两害相权取其轻,及时止损才是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