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8674481220
司法,自由裁量权!
司法,自由裁量权!

FV_四川交大扬华科技有限公司、王晖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二审无罪判决!

编辑 Fan   阅读   好评

检察院指控

(骗取贷款罪部分)四川交大扬华公司系四川三洲特管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公司的关联公司。2010年3月至2014年1月,交大扬华公司、王晖、徐洪良为三洲特管公司、三洲川化机公司等公司资金周转,伪造《购销合同》,分别在重庆银行成都分行、华夏银行天府支行、包商银行成都分行开具敞口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出具后,王晖、徐洪良指使侯小兰联系贴现,资金贴现后并未转给对方公司,而转经扬华公司、住友公司、轩泰公司、贵仕公司、翰庭公司等公司账户后,改变资金用途进行使用。共计骗取敞口金额人民币39091.6万元。


法院查明的事实

交大扬华公司系三洲特管公司和三洲川化机公司的关联公司,王晖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部经理,全面负责该公司的财务工作,徐洪良任该公司总会计师。2010年3月至2012年10月期间,为了帮助三洲特管公司、三洲川化机公司周转资金,经交大扬华公司实际控制人储某(同时系三洲特管公司和三洲川化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同意并提供部分担保,交大扬华公司伪造《购销合同》,以开具敞口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分别从华夏银行天府支行、包商银行成都分行共计套取贷款3.8092亿元。此外,被告人王晖、徐洪良还以住友公司名义,使用伪造的《购销合同》,通过开具敞口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从重庆银行成都分行套取贷款999.6万元,以帮助三洲特管公司、三洲川化机公司周转资金。上述汇票经银行承兑后,侯小兰根据王晖、徐洪良安排,联系贴现,取得资金。对于前述汇票中共计3.90916亿元的敞口贷款部分,均已于到期后结清。法院认为:

交大扬华公司及王晖、徐洪良在银行机构开具敞口银行承兑汇票的过程中,确有使用虚假购销合同的欺骗手段,并且实际取得敞口贷款共计3.90916亿元,但交大扬华公司、住友公司在重庆银行、华夏银行、包商银行办理涉案敞口银行承兑汇票的还款凭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证据证实,涉案的3.90916亿元均已正常归还结清,未造成实质危害,可不以犯罪论处。理由如下:

首先,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的作用和效力来看,公诉机关据以认定被告单位交大扬华公司及被告人王晖、徐洪良、侯小兰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法律依据为《追诉标准》第27条之规定。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后的走向既可能移送检察院审查,也可能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审查后既可能提起公诉,也可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有可能作出有罪判决,也可能作出无罪判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颁布的《追诉标准》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的执行主体是各级公安部门和检察院,并非法院;具体04 典型无罪判例• 内容是应当进行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各种情形,而非法院定罪处罚的依据。本案中,骗贷金额远超过追诉标准,因此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根据该司法解释进行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并无不当。但是否构成犯罪,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刑法规定和法理作出判决,而不能简单适用《追诉标准》作为判决依据。

其次,从法律解释原理与方法来看,对骗取贷款罪中“其他严重情节”的适用不应包含单纯数额巨大,但未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情形。体系解释是法律解释的重要方法之一,是指应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因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罪名,在规定罪状时直接使用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表述,对于“数额巨大”是否应属于“情节严重”,单纯从该罪名的规定来看,确属两可。但结合《刑法修正案(六)》对于违规发放贷款罪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修改,就可以作出仅仅“数额巨大”不应属于“情节严重”的解释。1997年刑法关于违规发放贷款罪使用的表述是“造成较大损失”、“造成严重损失”,修正案(六)在制定时,认为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只要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考虑是否造成损失,所以将该罪的单一“造成损失”修改为“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1997年刑法关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使用的表述也是“造成较大损失”、“造成重大损失”,修正案(六)在制定时,认为实践中对“损失”如何认定难以把握,例如是否只包括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损失、给金融机构造成的社会损失、声誉和信誉损失能否计算在内?非法出具信用 证、保函、票据、资信证明,涉及金额巨大,但有的在发案时还尚未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还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将该罪的“造成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这里“情节严重”所解决的,是针对部分损失难以认定的问题,而非完全没有损失的情形。所以,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单纯的“数额巨大”与“情节严重”的含义是有所区别的,若骗取贷款罪中,仅仅数额巨大,未造成损失即可构罪,那么该罪应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相同,直接采用更为明确具体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表述,既然在同一次修法时采用了“情节严重”,而非“数额巨大”,就说明二者含义应有不同,这里的“情节严重”应指有损失,但损失难以认定,或者可能有损失的情形。本案中完全按照规定时间正常还款的情形,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被告单位交大扬华公司及被告人王晖、徐洪良、侯小兰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案例评析

本案案件事实不复杂,但判决结论具有相当的突破性,论述深度不亚于一篇学术论文。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制定的《追诉标准(二)》第27条第一款之规定,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数额在100万以上,即便最终如期归还贷款,未给金融机构造成任何损失,也构成骗取贷款罪。本案中,当事人以虚构购销合同的欺骗收单取得银行敞口贷款资金高达3.9亿。根据该追诉标准,无论之后按期归还与否,构罪已是无可争辩。• 然则,成都中院在通过深入论述之后,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首先,关于《追诉标准》的效力问题,判决指出其只能约束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非法院。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根据该司法解释进行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并无不当。但是否构成犯罪,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刑法规定和法理作出判决,而不能简单适用《追诉标准》作为判决依据。

其次,针对骗取贷款罪刑法条文中“有其他严重情节”究竟应如何理解,采用了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多种方法,最终得出结论认为:这里的“情节严重”应指有损失,但损失难以认定,或者可能有损失的情形。单纯数额巨大,但未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情形不构成本罪。从而,成都中院判决本案各当事人虽然骗取贷款的金额高达数亿,但已全部正常归结还清,未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从而不构成犯罪。

另,冕宁县人民法院(2018)川3433刑初93号判决援用本案的裁判说理,同样对当事人作出了无罪判决。

(本文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服务中心 详细...

     

      7*24小时电话

     186-7448-1220

     

  • 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 长沙市迎宾大厦23楼

微信咨询 QQ咨询
微信咨询 QQ咨询

专业咨询,不负信任!

  • 民事商事

     V 民商事纠纷解决一直是我们坚守的主战场,在这个领域,成就了一大批高端诉讼人才。跨入21世…

  • 婚姻家事

     V 婚姻家事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传统服务,一直是婚姻律师为个人客户提供的最多的个人法律服务产品…

  • 刑事辩护

     V 刑事辩律师大多是精通刑事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资深刑辩律师,他们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

  • 企业法律事务

     V 从公司股权结构的设置、法人治理结构优化、人力资源管理、行业法律风险研究到专项风险防控,…

  • 欢迎电话咨询

    (点击号码,可以直接拨号)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芙蓉律师团队

    范为律师团队,即范为法律咨询服务团队,依托芙蓉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团队,坚定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追求卓越,不负重托!

    范为律师

    范为律师,长沙范为法律咨询服务品牌,范为律师团队,专业法律咨询,争取最大利益,由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团队范为真律师领衔法律咨询服务。

    中华律协会员

    中共党员岗

    芙蓉律师团队

    7*24小时服务!

    电话咨询 ▼ 点击拨号

    联系范为律师团队

    范为法律咨询服务中心,长沙市开福区迎宾路235号,迎宾大厦23楼

    范为律师团队,专业铸就信任!
    流量统计